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駕駛計程車,出於性侵害之犯意,駕車撞倒路人乙女,趁乙受傷昏迷不醒時,將乙女拖至路邊草叢予以性侵。甲成立何罪?
- A 甲成立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C 甲利用駕駛計程車之機會性侵,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D 甲利用乙受傷之際性交,係乘災害之際犯性侵,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一個人是「主動施展暴力手段」來使對方失去反抗能力,這與單純「發現對方已經處於無法反抗的狀態」而趁機佔便宜,這兩種行為對被害人自由意志的侵害程度,是否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行為更符合「強行奪取」性自主權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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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題最容易讓考生產生混淆的地方,在於「利用被害人昏迷」這項要素。你之所以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已經清楚掌握了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與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的關鍵分野:究竟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是否是由行為人主動製造出來的?
施用強暴手段與不能抗拒的因果關係
在本案中,甲是出於性侵害的犯意,主動駕車撞倒乙女使之昏迷。這在法律評價上,甲駕車撞人的行為即屬於強暴手段的一種(即「其他非法方法」),目的是為了剝奪被害人的反抗能力。當行為人「自行製造」了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再予以性侵,應論以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這與第 225 條僅僅是「利用」他人現成、非由行為人所造成的狀態(如單純路過發現他人酒醉或病重)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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