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駕駛計程車,出於性侵害之犯意,駕車撞倒路人乙女,趁乙受傷昏迷不醒時,將乙女拖至路邊草叢予以性侵。甲成立何罪?
- A 甲成立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C 甲利用駕駛計程車之機會性侵,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D 甲利用乙受傷之際性交,係乘災害之際犯性侵,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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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如果一個人是「主動施展暴力手段」來使對方失去反抗能力,這與單純「發現對方已經處於無法反抗的狀態」而趁機佔便宜,這兩種行為對被害人自由意志的侵害程度,是否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行為更符合「強行奪取」性自主權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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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 B 是正確的,這題的關鍵在於:乙女的昏迷並不是甲單純「遇到」或「利用」既有狀態,而是甲基於性侵犯意,先以駕車撞倒的方式使乙受傷昏迷,再趁其不能抗拒而性交。這種以強暴手段排除被害人意思自由的行為,核心評價仍是刑法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通常是指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原本已有的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不能、不知抗拒狀態而為性交;但本題中,乙的不能抗拒是甲自己以暴力造成的,所以不能降格評價為乘機性交。至於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雖有「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等加重事由,但本題甲只是把計程車作為撞人的工具,並非利用駕駛該類交通工具、承載或運送被害人的機會實施性侵,因此 C 不當。D 所謂「乘災害之際」也不符,乙受傷不是火災、水災等災害情境。 這題鑑別度在於區分 221 強制性交與 225 乘機性交,以及不要看到「計程車」就直接套用第 222 條加重規定。難度屬中等,因為表面上有昏迷、計程車、受傷等干擾資訊,但只要抓住「昏迷是行為人以強暴手段造成」這一點,就能穩定判斷為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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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便把駕車把人撞昏迷或撞至受傷甚至重傷,只要人沒死的情況下實施性交都以強制性交論處?要加重強制性交且是交通工具的情形下,只有駕駛交通工具載人時,以性交為由迫使對方必須得性交才能放他離開或載他人至目的地才算是加重?
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
💡 行為人主動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性交,屬強制性交。
| 比較維度 | 強制性交罪 (§221) | VS | 乘機性交罪 (§225) |
|---|---|---|---|
| 狀態成因 | 行為人主動製造 (如撞傷、下藥) | — | 被害人既有狀態 (如酒醉、病痛) |
| 犯罪手段 | 強暴、脅迫、藥劑等強制手段 | — | 單純利用現成機會,無強制手段 |
| 主觀意圖 | 意圖以強制手段達成性交目的 | — | 見被害人無法反抗而產生犯意 |
💬關鍵在於「不能抗拒之狀態」是否由行為人的強制手段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