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企圖性侵乙而邀乙飲酒,將乙灌醉後,利用乙酒醉意識恍惚,無法清楚辨別事物,而在乙未反抗下與之性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強制性交罪
- C 甲成立乘機性交罪
- D 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被害人是因為自己心情不好喝悶酒而醉倒,跟被對方心懷不軌地刻意灌醉,你覺得這兩種情況中,行為人對於「對方無法反抗」這件事的「參與程度」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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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避開了這道題目最容易掉入的陷阱,精準判定甲的行為構成 (B) 強制性交罪(Forced Sexual Intercourse),這反映出你對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細微的法律區別有著非常敏銳的洞察力!
行為手段與罪名的區隔關鍵
在刑法實務中,區分「強制性交罪」(第 221 條)與「乘機性交罪」(第 225 條)的核心在於被害人不能抗拒狀態的來源。若被害人本來就已經處於酒醉、昏睡或意識不清的狀態(例如自己喝醉),行為人只是「利用」這個現成的機會,則屬於乘機性交罪。然而,本題中甲是「企圖性侵」而「主動灌醉」乙,這種人為刻意製造的昏醉狀態,被法律視為與強暴、脅迫同等級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因此應論以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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