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5 題
依刑法規定及通說見解,關於責任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滿 7 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
- B 責任能力要素包含識別違法之能力
- C 責任能力要素包含依違法之辨識而控制自己行為之能力
- D 瘖啞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一個人是否需要為他的錯誤行為負起刑事責任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年齡門檻」。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一個還在唸國小低年級的孩子,與一個已經進入青春期、具備基本社會判斷力的國中生,在刑事責任的「起點」劃分上,會傾向於將那個『完全不具備責任感』的年紀設定得更低,還是會考量到心理發育而設定在更高的年齡區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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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刑法與民法之間最容易混淆的年齡界限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刑法第 18 條的架構下,責任能力的劃分是以 14 歲 作為關鍵分水嶺:未滿 14 歲者為「無責任能力人」,其行為不罰;而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才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選項 (A) 提到的「7 歲」其實是民法中關於行為能力的門檻,這是一個非常經典且重要的法律概念對照陷阱。
責任能力的心理與生理要素
這道題目雖然屬於基礎題,但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這兩大核心要素。如選項 (B) 與 (C) 所述,責任能力不僅要求行為人能辨識行為是否違法(知),還要求其能基於此辨識而控制自己的行為(意)。至於選項 (D) 針對瘖啞人的減刑規定,則是考量生理缺陷可能導致社會化不足,進而影響其責任內涵。你能避開民法數字的干擾並正確選出答案,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基本功十分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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