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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無責任能力?
  • A 90 歲老翁
  • B 甫滿 14 歲之青少年
  • C 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人
  • D 瘖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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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能對一個人的行為進行「責難(處罰)」,前提是這個人的大腦必須具備哪兩種基本功能?如果一個人因為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他完全無法理解什麼是『對錯』,或者他雖然知道對錯卻完全無法控制自己的肢體,那麼法律還能對他的行為進行道德上的譴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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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限制責任能力」與「無責任能力」的差別,這代表你對《刑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的處罰減免事由掌握得非常紮實。

責任能力的層次區分

在刑法體系中,責任能力是論罪科刑的核心。選項中的 90 歲高齡者(§18 IV)、滿 14 歲未滿 18 歲的青少年(§18 II)以及瘖啞人(§20),在法律上皆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也就是「得減輕其刑」,而非完全不具備責任。唯有當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完全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時,才符合《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無責任能力,其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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