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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4 題

A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與 B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約定,由 A 公司提供已向該公司購買保險商品,且目前仍持有一張以上有效保單之優質客戶名單,由 B 公司保險業務員對優質客戶進行保險商品之再次行銷及解說,且就再次銷售成功之客戶,由 B 公司支付保單首年度實收保費一定比率之佣金。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優質客戶名單具有經濟上價值,A 公司得收取 B 公司佣金
  • B A 公司未實際從事保險招攬,不得收取 B 公司佣金
  • C A 公司業務員如陪同 B 公司業務員從事招攬,A 公司得收取 B 公司佣金
  • D A 公司得以第三人名義收取 B 公司佣金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一起思考一下:在保險法規中,保險公司發放「佣金」的合理依據,通常是為了酬勞業務人員付出了什麼樣的『具體行為』?再對照題目中 A 公司的動作,單純把名單交給別人,有符合這種『具體行為』的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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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選項 (B)!這顯示你對於保險輔助人在招攬行為中的權利與義務,有著非常紮實且精確的理解。

佣金領取與「實際招攬」的法律規範

這題的核心法源在於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9 條第 23 款。該條文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不得向保險人要求或收受「未實際從事招攬」之保險業務酬金(Commission)。在題目描述的情境中,A 銀行(保險代理人)雖然提供了具有價值的客戶名單,但實際進行保險商品行銷與解說的行為人是 B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既然 A 公司並沒有實質參與招攬流程,依法就不能僅憑提供名單而領取佣金,更不得透過第三人名義(選項 D)或僅憑事後陪同(選項 C)來規避這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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