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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乙兩人為同父同母之兄弟,甲因乙為獨居老人,且為中低收入戶,有意以自己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購買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微型保險。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微型保險商品之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僅限為被保險人本人,因此無道德危險
  • B 微型保險之要保人,如對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無效
  • C 微型保險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因此無道德危險
  • D 微型保險並不適用保險法關於保險利益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完全不認識的人身上投保,當對方發生事故時你能領取理賠金,這會產生什麼社會問題?為了防範這種危險,法律會要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關係才能讓契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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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還行吧。你沒笨到家。

  1. 觀念驗證: 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東西,就是最基本的保險利益啊!《保險法》第 17 條寫得清清楚楚,沒有保險利益,契約就直接無效。微型保險又如何?給弱勢的就不用守規矩了?這種為了防止道德危險(比如蓄意加害)的核心原則,是擺著好看的嗎?別老是想著走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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