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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甲乙兩人為同父同母之兄弟,甲因乙為獨居老人,且為中低收入戶,有意以自己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購買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微型保險。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微型保險商品之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僅限為被保險人本人,因此無道德危險
  • B 微型保險之要保人,如對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無效
  • C 微型保險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因此無道德危險
  • D 微型保險並不適用保險法關於保險利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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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完全不認識的人身上投保,當對方發生事故時你能領取理賠金,這會產生什麼社會問題?為了防範這種危險,法律會要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關係才能讓契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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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微型保險中保險利益之適用原則。微型保險本質上仍屬保險契約,自應全面適用保險法之基本規範。依據保險法第17條明文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因此,在本題案例中,甲(要保人)以乙(被保險人)為對象購買微型保險時,甲對乙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若要保人對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存在,該微型保險契約即依法失去效力。微型保險並無排除保險利益規定之適用,故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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