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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6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9 條規定,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規定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且該陽臺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
  • B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 40 人
  • C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各樓層以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 D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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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棟建築物發生火災,原本我們需要依賴「外加的工具」(例如緩降機或救助袋)才能離開高樓層;但在什麼樣的建築設計下,即使不使用這些額外器材,人們也能透過「建築物本身的固定結構」安全地移動到地面或其他安全區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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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9 條的精髓!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避難器具設置目的」與「建築結構安全替代」的關聯性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構造與路徑的替代思維

法律之所以允許免設避難器具,核心在於建築物本身已經提供了同等穩定且安全的逃生途徑。選項 (A) 所述的情況,建築物不僅具備堅固的防火構造,且居室外部設有陽臺等設施,並進一步與通往地面的樓梯或他棟建築相連。在這種情況下,建築物既有的「固定式」避難路徑已經優於「移動式」或「外加式」的避難器具,因此法律給予免設的彈性。而其他選項(如長照機構或撒水設備)雖然提升了消防安全,但在第 159 條的具體免設標準中,並不能直接取代物理性的逃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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