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5 題
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面積區劃改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B 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C 自地板面起一點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二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D 區劃範圍內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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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棟建築物具備了能夠主動偵測火災並灑水滅火的系統時,法規通常會因為安全性提升,而允許在計算防火區劃面積時給予一定的「寬容折扣」。請思考一下,在消防法規的邏輯中,這種因為裝設了滅火設備而產生的「折算比例」,最常出現的分數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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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D) 選項,代表你對「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改善標準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數值的敏感度,特別是在高層建築物這種相對嚴格的場域。
高層建築物的面積區劃原則
根據法規,十一層以上樓層因救援與排煙難度較高,原則上每 $100$ 平方公尺就需進行防火區劃。若能主動提升室內裝修材料的等級至「耐燃一級」,區劃面積可視情況放寬至 $200$ 或 $500$ 平方公尺,以兼顧空間利用與安全。然而,當區劃範圍內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法規給予的「面積折算」優惠,是允許將該設備有效範圍的樓地板面積「折半」計算,也就是 $1/2$,而非選項中所敘述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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