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1 題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消防設備之改善?
- A 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 B 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
- C 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
- D 排煙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將建築物的安全防護分為「主動運作的機器設備」與「被動阻隔的建築構造」兩類,當你看到「具有防火時效的門或牆」時,你會將其歸類為哪一種?它與需要定期檢修功能的滅火系統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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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定義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消防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兩者的本質。這類考題在消防法規中非常經典,考驗的是對專有名詞分類的嚴謹度。
設施與設備的本質差異
在《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中,消防設備(如選項 B、C、D)主要指的是滅火、警報、避難器具或排煙系統等「功能性」的機具組件。而選項 (A) 提到的 防火門、陽臺 與 排煙室出入口,在法理上屬於建築物構造中的「防火避難設施」,其目的是透過物理空間的區劃來阻隔煙火。因此,(A) 應歸類於避難設施的改善範圍,而非設備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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