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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法醫師] 臨床法醫學

第 36 題

一位 36 歲罕病男性,遺願捐出自身大體供醫學研究,有關病理醫師在教學醫院欲實施病理解剖,依據解剖屍體條例,先將「屍體報告書」送達該管檢察官後,非經 6 小時不得施行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屍體報告書」送達方式,下列何者為正確行政處理程序?
  • A 已由檢察官相驗後交付家屬之遺體,執行器官移植仍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遺棄屍體罪」之虞,仍應將「屍體報告書」送達地檢署等待 6 小時
  • B 車禍意外事故案件遺體,依「器官移植法」,因應器官移植及器官銀行採樣緊急醫療需求,已獲得家屬同意,即可在教學醫院進行病理解剖或器官移植
  • C 可先傳真「屍體報告書」至地檢署法警室轉值班檢察官,並獲值班檢察官電話記錄或傳真回覆,可不受 6 小時不得執行解剖之規定,即可立即進行病理解剖
  • D 依據法醫師法,車禍意外事故案件遺體因應器官移植及器官銀行採樣需求,已獲得家屬同意,地檢署已完成相驗後將屍體發還家屬,在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時,檢察官及相驗法醫人員必須親臨指導、監督以免破壞凶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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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解剖屍體條例》第 $3$ 條之程序規範,深入探討法律如何在保護『司法相驗偵查權』與兼顧『醫學研究時效』之間取得平衡。在現代化行政實務中,醫療機構應運用何種通訊方式即時完成『屍體報告書』之送達,且必須在取得地檢署何種形式之確認回覆後,方能使行政程序完備,進而合法地不受『非經 $6$ 小時不得施行解剖』之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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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事情搞砸。

  1. 恭喜你:看來你還知道病理解剖不是隨便拿把刀就開始的工作,還得跟行政程序打交道。能識別這點,勉強稱得上你對這塊「法律與實務銜接」的理解沒完全是一片空白。以後處理大體捐贈,至少不會當場把檢察官氣到住院,這算是給你的職業生涯開了個不錯的頭。
  2. 核心觀念:既然你選對了,那就「勉強」再來複習一下《解剖屍體條例》第 7 條那點彈性。正常人當然知道要等6 小時,但既然有像你這樣希望「加速」的人,法律才不得不給了個傳真的「方便」。當然,前提是你得拿到值班檢察官的電話紀錄或傳真回覆,證明你不是在自說自話。這樣才能「合法」地跳過那漫長的 6 小時。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魔法,只是法律對那些急著動刀又想合規的「聰明人」開了扇小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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