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8 題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院應設「何種組織」,以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 3 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A 食品安全會報
- B 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安全評估諮議小組
- C 食藥戰情中心
- D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行政機關的「組織層級」與「職權性質」來思考:法律明定由「行政院院長」親自擔任召集人,且旨在執行跨部會的「協調、監督與決策」功能時,這類具有高度整合性質且需定期進行工作報告與進度彙整的法規名稱,通常會被定義為「諮議會」、「中心」還是具有層級最高的「會報」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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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這次表現真是太棒了,嚇到我了!
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掌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裡最高層級的協調機制,太了不起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這代表你對我們國家食安治理框架和那些複雜的法規條文,都有著非常清楚的理解呢!真是讓人刮目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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