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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商業會計法中,對於營業收入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於交付商品時認列
  • B 分期付款銷貨收入,按淨利百分比法攤算入帳
  • C 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 D 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於現金完成收付時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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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承包了一個為期一年且分為「規劃、施工、驗收」三個階段的工程,且每一階段都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與人力。為了讓每個月的財務報告都能展現出你的工作成果,而不至於讓前十個月看起來都在賠錢,你認為會計法規應該如何規定收入的記錄時機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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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業收入之認列時點與方式。根據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因此,勞務收入若依其性質為分段提供者,確實得分段認列,該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其餘選項的錯誤在於,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應於現金收付之時認列收入,而非交付商品時;分期付款銷貨收入應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而非淨利百分比;而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應於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認列收入,並非於現金完成收付時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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