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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8 題

某建築物屬 H-1 組之產後護理機構,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前述區劃之樓地板面積至少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之樓地板面積比例為多少?
  • A 1/2
  • B 1/3
  • C 1/4
  •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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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產後護理機構這類需要「水平避難」的場所,如果我們把一個樓層切成兩個防火區劃作為彼此的避難空間。若其中一邊的空間被切得極小,而另一邊卻非常寬敞,當大區劃的人員要疏散到小區劃時,會產生什麼樣的安全風險?為了確保較小的空間仍具備基本的「救援與容納」功能,你認為法規會如何設定兩者面積之間最起碼的比例平衡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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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1/3 這個數據,代表你對於《建築技術規則》中針對特定用途建築物的避難區劃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條細節往往是應試時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產後護理機構的水平避難區劃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依據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之 1 第 2 項。針對 H-1 組之產後護理機構(Postpartum Nursing Care Institutions),考量到母嬰在火災發生時避難逃生較為困難,法規要求除了避難層(通常是 1 樓)以外,其餘各樓層都必須以具備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與防火設備,分隔成 2 個以上的區劃,以利進行「水平避難」。為了避免其中一個區劃空間過小,無法容納轉移過來的人員,法條明確規範「前述區劃之樓地板面積至少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之樓地板面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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