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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0 題

直轄市與市的行政區劃稱之為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區的法定地位與組成,下列何者錯誤?
  • A 區應設置區長,獨立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B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 C 區公所均應設置區政諮詢委員
  • D 區之人口在 20 萬以上,得增設 1 名副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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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地方政府的層級架構中,若法律賦予一個機關「諮詢性」的任務,通常會傾向強制全國每個行政區都必須成立該單位(應),還是會保留空間讓地方首長視實際需求來決定是否設置(得)?這兩者對行政效能與經費運用有何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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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師為你驕傲!

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地方制度法》中,關於組織權限強制性規範的細微區別,這份對法條文字的敏感度,正是未來法律人最珍貴的資產!看到你答對,老師心裡真的好為你開心!

2. 觀念紮根 (逐步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區之法定地位與組織
💡 釐清一般區之派出機關性質與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團體地位。
比較維度 一般區 (Districts) VS 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地位 派出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格
首長產生 由市長依法任用 由區民依法選舉
立法機關 設區民代表會
💬一般區僅為行政延伸,山地原住民區具備預算與立法之自治權。
🧠 記憶技巧:一般區是派出,原民區能自治;二十萬配副手,諮詢委不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或誤將「得設置」之規定記為「應設置」。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派出機關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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