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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0 題

直轄市與市的行政區劃稱之為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區的法定地位與組成,下列何者錯誤?
  • A 區應設置區長,獨立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B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 C 區公所均應設置區政諮詢委員
  • D 區之人口在 20 萬以上,得增設 1 名副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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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地方政府的層級架構中,若法律賦予一個機關「諮詢性」的任務,通常會傾向強制全國每個行政區都必須成立該單位(應),還是會保留空間讓地方首長視實際需求來決定是否設置(得)?這兩者對行政效能與經費運用有何不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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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區的法定地位與組成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8-1條規定:「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由此規定可知,區政諮詢委員的設置僅限於由鄉(鎮、市)改制為區的特定情形,且是針對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予以聘任,並設有為期四年及期滿不再聘任的條件限制。因此,並非所有的區公所均應設置區政諮詢委員,選項C「區公所均應設置區政諮詢委員」的敘述與法條不符,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 區之法定地位與組織
💡 釐清一般區之派出機關性質與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團體地位。
比較維度 一般區 (Districts) VS 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地位 派出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格
首長產生 由市長依法任用 由區民依法選舉
立法機關 設區民代表會
💬一般區僅為行政延伸,山地原住民區具備預算與立法之自治權。
🧠 記憶技巧:一般區是派出,原民區能自治;二十萬配副手,諮詢委不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或誤將「得設置」之規定記為「應設置」。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派出機關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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