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 題
有關直轄市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治規則發布後,除應送行政院備查外,亦應函送直轄市議會查照
- B 除得規範直轄市之自治事項外,亦得規範委辦事項
- C 得使用「要點」作為其名稱
- D 僅得基於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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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與「法律位階」的角度思考: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市政府)自行訂定了具有外部效力的法規時,為了讓民意代表機構(市議會)能掌握轄區內的法規動態並實施監督,行政機關在程序上應該對立法機關履行什麼樣的告知義務?而這種「告知」的法律術語,與向上級機關報備的術語又有何微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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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自治規則之相關法制,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可知直轄市自治規則於發布後,依法應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即直轄市議會)查照,故選項A之敘述正確。其他選項之錯誤在於,依同條規定,直轄市政府係「就其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則,並未包含委辦事項;且自治規則依其性質,僅得「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不得使用「要點」為名稱;此外,自治規則之訂定不僅限於授權,尚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之。因此選項B、C、D皆與地方制度法第27條之明文規定不符。
自治規則之定義與程序
💡 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之規範及其報備程序。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 | VS | 自治規則 |
|---|---|---|---|
| 訂定權限 | 需經地方議會通過 | — | 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
| 法律依據 | 法律授權 | — | 職權或法律/條例授權 |
| 罰則設定 | 得設定行政罰(罰鍰) | — | 原則上不得設定罰則 |
| 對外公告 | 公布(行政首長) | — | 發布(行政機關) |
💬自治條例位階高於自治規則,且唯有條例得規範處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