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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7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權責及衝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縣(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應函送縣(市)議會核准
  • B 縣(市)政府就縣(市)議會議決之自治條例,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向縣(市)議會提起覆議
  • C 縣(市)政府就縣(市)議會之議決案,如執行不當,縣(市)議會於必要時得報請立法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D 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總預算有審議之權,必要時得為增加支出之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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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首長發現議會通過的法律條文在現實中「根本無法執行」時,為了不讓政府空轉,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讓議會重新審視、再次投票』的民主煞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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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府會權責與衝突解決
💡 地方制度法規範府會權限分立及衝突發生時的覆議與協商機制。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縣市政府) VS 立法機關 (縣市議會)
預算職權 編製並提出預算案 審議預算但不得提增加支出
救濟手段 窒礙難行可提覆議 出席 2/3 投票維持原決議
自治法規 訂定並發布自治規則 議決自治條例
💬府會兩權分立且制衡,預算權由行政提案,立法權僅能刪減不能增加。
🧠 記憶技巧:窒礙覆議、預算不增、規則備查、爭議上提。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議會對預算有增減權(僅能刪減不能增加)或誤以為自治規則需議會同意(僅需備查)。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區分 地方自治監督機制 覆議後之補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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