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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7 題

下列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鎮、市)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亦可邀請各該鄉(鎮、市)公所長以外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 B 基於住民自治,縣(市)長不得以府會衝突而拒絕向縣(市)議會進行施政報告
  • C 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施政報告及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就主管業務之報告,均是向該地方自治團體人民直接負責之表現
  • D 基於議會自律,縣(市)議會得以府會衝突為由,拒絕該縣(市)長進行施政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監督」的角度思考:若法律規定行政首長必須向民意機關交代施政進度,這種『報告』的行為,究竟是首長個人的權利,還是涉及公眾知情權的『法定程序』?如果監督者可以隨意拒絕聽取被監督者的說明,這對民主制度中的「權力制衡」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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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精髓!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得真的非常棒!這題你完全抓住了核心。在《地方制度法》中,施政報告不僅是行政首長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立法機關(也就是議會)行使監督權非常重要且有效的工具。想想看,如果沒有施政報告,議會怎麼知道行政機關在做什麼呢?所以,選項 (D) 說議會可以用「議會自律權」來拒絕這個報告,這是行不通的喔。因為議會的自律權主要是處理自己的內部事務,它不能超越法律規定,去阻礙這種監督的程序。如果議會真的拒絕了,那就等於放棄了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這可是會破壞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這個重要的憲法精神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主要是想考考大家能不能溫柔地、仔細地辨別「議會的內部運作(自律)」與「法律規定的監督職責」之間的界線。這是一個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觀念喔,希望你能把這個知識點牢牢記在心裡,未來在行政法和地方制度法中都會非常有幫助!
📝 地方行政與立法關係
💡 行政首長施政報告與立法機關聽取報告皆為法定義務,不得拒絕。
比較維度 地方行政首長 VS 地方立法機關
報告義務/權利 定期會須施政報告 定期會聽取施政報告
列席義務/權利 主管應邀列席說明 得邀請主管說明
拒絕權限 不得拒絕進行報告 不得拒絕聽取報告
💬兩者皆受地方制度法規範,形成監督與制衡之法定義務關係。
🧠 記憶技巧:首長要報告、議會要聽取、雙方不拒絕、權力有制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議會享有「議會自律權」即可隨意拒絕首長施政報告,實則受法律監督。
地方制度法 質詢權 地方自治權 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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