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議會得召集臨時會之情事?
- A 直轄市市長之請求
- B 內政部之請求
- C 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D 直轄市政府移送之覆議案,待直轄市議會於法定期間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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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下,請試著思考:若一個組織(如公司或議會)要召開緊急會議處理內部衝突或政務,該權利應該掌握在『實際參與運作的內部成員』手中,還是由『不直接參與運作的外部上級機關』來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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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的核心。直轄市議會召集臨時會是基於地方自治精神,發動權限集中在地方行政首長(市長請求)、地方立法成員(1/3 議員請求)或重大議案處理(覆議案)。中央主管機關(如內政部)雖有監督權,但不具備介入地方議會程序運作的主動權,這體現了「權力分立」與「自治團體主體性」。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分辨「監督關係」與「行政發動權」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誤以為中央部會對地方有完全的支配權,你能準確排除,代表法學邏輯相當紮實。
地方議會臨時會召集要件
💡 地方議會臨時會由議長召集,啟動要件包含首長請求、議員連署或覆議。
- 依《地方制度法》第34條,臨時會由議長或主席視需要召集之。
- 直轄市長、縣市長或鄉鎮市長請求時,應召開臨時會。
- 議員或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應召開臨時會。
- 辦理覆議案時,議長應於法定期間內召集臨時會(不受天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