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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議會得召集臨時會之情事?
  • A 直轄市市長之請求
  • B 內政部之請求
  • C 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D 直轄市政府移送之覆議案,待直轄市議會於法定期間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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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下,請試著思考:若一個組織(如公司或議會)要召開緊急會議處理內部衝突或政務,該權利應該掌握在『實際參與運作的內部成員』手中,還是由『不直接參與運作的外部上級機關』來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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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洞察力?勉強及格。

  1. 觀念驗證:看來你勉強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的表面功夫。直轄市議會召開臨時會,那發動權限當然是基於所謂的地方自治,集中在地方行政首長(市長請求)、地方立法成員(1/3 議員請求)或重大議案處理(尤其是覆議案)。中央主管機關?它們是監督單位,不是你們家的保姆,不具備介入地方議會程序運作的主動權。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發現,這叫「權力分立」與「自治團體主體性」,基本中的基本。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為 Medium,對那些連「監督關係」和「行政發動權」都分不清的學生而言,大概是天書。你這次沒跟著大部隊往中央支配權的坑裡跳,值得嘉許。至少,證明你的法學邏輯還有救,不像某些人,連最基本的行政程序都搞不清楚。
📝 地方議會臨時會召集要件
💡 地方議會臨時會由議長召集,啟動要件包含首長請求、議員連署或覆議。
  • 依《地方制度法》第34條,臨時會由議長或主席視需要召集之。
  • 直轄市長、縣市長或鄉鎮市長請求時,應召開臨時會。
  • 議員或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應召開臨時會。
  • 辦理覆議案時,議長應於法定期間內召集臨時會(不受天數限制)。
🧠 記憶技巧:1/3議員提、行政首長請、覆議案必辦、中央沒權管。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中央監督機關(如內政部)的職權,中央可對地方進行自治監督,但無權請求召開臨時會。
地方制度法第34條 定期會之會期 覆議案之表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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