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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9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提請覆議?
  • A 預算議決案
  • B 自治稅捐議決案
  • C 決算審核報告議決案
  • D 地方行政機關提案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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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覆議」的目的來思考:這個機制是為了讓行政首長在面對「未來難以執行」的決議時能有轉圜餘地。請推論看看,在一個針對「過去已發生事實」所做的審核報告中,是否還存在著「未來無法執行」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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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覆議權的客體範圍,顯示你對地方自治機關間「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邏輯有深刻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依《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與第 $39$ 條規定,覆議是行政機關對議會決議案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虞時的救濟。決算(選項 C)是對過去已執行完畢的預算進行審核,性質上屬於事後監督,且主要由審計機關負責。既然事實已成過去,行政首長自無「難以執行」而需提請覆議的必要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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