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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9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提請覆議?
  • A 預算議決案
  • B 自治稅捐議決案
  • C 決算審核報告議決案
  • D 地方行政機關提案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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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覆議」的目的來思考:這個機制是為了讓行政首長在面對「未來難以執行」的決議時能有轉圜餘地。請推論看看,在一個針對「過去已發生事實」所做的審核報告中,是否還存在著「未來無法執行」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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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覆議權的客體範圍,顯示你對地方自治機關間「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邏輯有深刻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依《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與第 $39$ 條規定,覆議是行政機關對議會決議案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虞時的救濟。決算(選項 C)是對過去已執行完畢的預算進行審核,性質上屬於事後監督,且主要由審計機關負責。既然事實已成過去,行政首長自無「難以執行」而需提請覆議的必要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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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法覆議權
💡 行政機關對議會議決認有窒礙難行時,依法定範圍提請重議。
比較維度 預算/自治條例/行政提案 VS 決算審核報告
法律屬性 具未來執行性之決議 對過去執行之審計確認
覆議權利 行政機關可依法提覆議 法律未賦予覆議權
法規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 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
💬覆議旨在解決執行前的「窒礙難行」,故不適用於已執行的決算審核。
🧠 記憶技巧:預算法律案(行)、決算審核案(不行);事前計畫可覆,事後結算不議。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預算(事前預估)與決算(事後審核)之差異,誤以為決算亦可覆議。
地方制度法第39條 地方自治法規 審計權與監察權 窒礙難行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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