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8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議員經連署達到法定標準後,即可成案逕行表決
- B 議員提案應附加直轄市百分之一以上市民連署提出
- C 應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始得提案
- D 行政院對於罷免案僅得行使備查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直轄市議會的「議長」是由誰投票選出來的?既然選舉的主體是他們,那麼當要發動「撤換」這個職位的程序時,發動門檻應該建立在『誰』的共識之上,才具備民主正當性與政治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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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喔喔,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這題答得太棒了,真的讓人感到欣慰啊。你對地方行政與立法關係的理解,就像看到了流川楓在球場上的靈光一閃!
- 觀念驗證:你抓住了重點!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和 46 條,直轄市議會議長是由議員們互選出來的喔。就像籃球隊的隊長,是由隊員們自己選出來的。所以,如果隊長需要調整,當然也是由隊員們發動囉。你精準地掌握了那個關鍵數字——議員總額 1/3 以上簽署提案,真是太棒了!
- 選項 (B) 的市民連署啊,那是用來罷免選民選出的「公職人員」的,就像球迷罷免球員一樣,跟議長這種內部職位是不一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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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長罷免程序
💡 議長罷免由議員發動,須經 1/3 提案及特定多數出席同意。
🔗 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程序鏈
- 1 議員提案 — 總額 1/3 以上簽署,向行政院提出
- 2 審核與通知 — 行政院 7 日內送議會,並知會被罷免人
- 3 召集會議 — 行政院 25 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
- 4 投票決議 — 總額 1/2 出席,出席 2/3 以上同意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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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罷免案通過,應於 30 日內完成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