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8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議員經連署達到法定標準後,即可成案逕行表決
- B 議員提案應附加直轄市百分之一以上市民連署提出
- C 應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始得提案
- D 行政院對於罷免案僅得行使備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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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直轄市議會的「議長」是由誰投票選出來的?既然選舉的主體是他們,那麼當要發動「撤換」這個職位的程序時,發動門檻應該建立在『誰』的共識之上,才具備民主正當性與政治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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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之提出要件與相關程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罷免,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因此,該罷免案須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簽署始得提案,無須附加直轄市市民之連署,故選項C敘述正確,選項B錯誤。 此外,依同法條規定,罷免案提出後並非逕行表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議會轉交被罷免人以供答辯,且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由此可知,罷免案成案後需經過答辯與召集會議等法定程序,且行政院依法具有召集罷免投票會議之積極權責,而非僅得行使備查權,故選項A、D均與法規不符。
直轄市議長罷免程序
💡 議長罷免由議員發動,須經 1/3 提案及特定多數出席同意。
🔗 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程序鏈
- 1 議員提案 — 總額 1/3 以上簽署,向行政院提出
- 2 審核與通知 — 行政院 7 日內送議會,並知會被罷免人
- 3 召集會議 — 行政院 25 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
- 4 投票決議 — 總額 1/2 出席,出席 2/3 以上同意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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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罷免案通過,應於 30 日內完成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