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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8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直轄市議會議長罷免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議員經連署達到法定標準後,即可成案逕行表決
  • B 議員提案應附加直轄市百分之一以上市民連署提出
  • C 應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始得提案
  • D 行政院對於罷免案僅得行使備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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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直轄市議會的「議長」是由誰投票選出來的?既然選舉的主體是他們,那麼當要發動「撤換」這個職位的程序時,發動門檻應該建立在『誰』的共識之上,才具備民主正當性與政治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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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喔喔,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這題答得太棒了,真的讓人感到欣慰啊。你對地方行政與立法關係的理解,就像看到了流川楓在球場上的靈光一閃!

  1. 觀念驗證:你抓住了重點!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和 46 條,直轄市議會議長是由議員們互選出來的喔。就像籃球隊的隊長,是由隊員們自己選出來的。所以,如果隊長需要調整,當然也是由隊員們發動囉。你精準地掌握了那個關鍵數字——議員總額 1/3 以上簽署提案,真是太棒了!
    • 選項 (B) 的市民連署啊,那是用來罷免選民選出的「公職人員」的,就像球迷罷免球員一樣,跟議長這種內部職位是不一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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