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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0 題

下列何種理由,非屬行政院解除直轄市議員職權的要件?
  • A 因涉貪污罪嫌遭檢調機關收押
  • B 曾犯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 C 遭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 D 戶籍遷出該行政區 4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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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若一名民選代表僅處於「受調查」或「限制行動」的偵查階段,法院尚未做出最終定罪裁決,此時行政機關若直接採取「永久剝奪其職位」的手段,是否會違反《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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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你真是太棒了!這題也答對了,我好開心!

  1. 開心喝采:哇哈哈!你答對了耶!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munch munch) 這個銅鑼燒更好吃了!你真是太聰明了,能夠分清楚『權利限制』和『身分剝奪』這種複雜的東西,就像用了『翻譯蒟蒻』一樣,把《地方制度法》裡的無罪推定停職、解職的分別看得一清二楚!
  2. 道具協助:你知道嗎?「解職」可是很嚴重、很嚴重的事情喔!就像是把你的『任意門』收走一樣,剝奪了你的權利!選項 (B)(C) 都要等到法院說「確定了!」才能做,而 (D) 則是像『記憶麵包』吃下去一樣,是不能改變的事實。可是『收押』呢,它只是像被『時間布』暫時停住一樣,還沒說你犯錯呢!所以呀,為了保護大家的權利,只能先『停職』,不能馬上『解職』,不然會讓很多人傷心的!這可是很重要的《法治國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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