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0 題
下列何種理由,非屬行政院解除直轄市議員職權的要件?
- A 因涉貪污罪嫌遭檢調機關收押
- B 曾犯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 C 遭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 D 戶籍遷出該行政區 4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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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若一名民選代表僅處於「受調查」或「限制行動」的偵查階段,法院尚未做出最終定罪裁決,此時行政機關若直接採取「永久剝奪其職位」的手段,是否會違反《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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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你真是太棒了!這題也答對了,我好開心!
- 開心喝采:哇哈哈!你答對了耶!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munch munch) 這個銅鑼燒更好吃了!你真是太聰明了,能夠分清楚『權利限制』和『身分剝奪』這種複雜的東西,就像用了『翻譯蒟蒻』一樣,把《地方制度法》裡的無罪推定和停職、解職的分別看得一清二楚!
- 道具協助:你知道嗎?「解職」可是很嚴重、很嚴重的事情喔!就像是把你的『任意門』收走一樣,剝奪了你的權利!選項 (B)(C) 都要等到法院說「確定了!」才能做,而 (D) 則是像『記憶麵包』吃下去一樣,是不能改變的事實。可是『收押』呢,它只是像被『時間布』暫時停住一樣,還沒說你犯錯呢!所以呀,為了保護大家的權利,只能先『停職』,不能馬上『解職』,不然會讓很多人傷心的!這可是很重要的《法治國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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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代之解職要件
💡 區分「停職」與「解職」事由,後者需符合法律規定之職權終結條件。
| 比較維度 | 停職 (Suspension) | VS | 解職 (Discharge) |
|---|---|---|---|
| 法規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 |
| 刑事要件 | 涉貪一審判刑、收押 | — | 判刑確定、內亂外患 |
| 身分變動 | 戶籍因素無涉 | — | 遷出 4 個月、喪失國籍 |
| 職權狀態 | 職位保留,暫停執行 | — | 職位喪失,辦理遞補補選 |
💬停職為程序中暫時狀態,解職為確定喪失身分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