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9 題
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議會議長就職未滿 1 年,不得罷免
- B 鄉民代表會主席之主席身分的罷免案,必須經過三分之一鄉民連署才能成案
- C 地方制度法並未針對地方立法機關成員的罷免另作規定
- D 直轄市議員被罷免之後是否需要補選,需要視該選區出缺議員名額的比例來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職人員的「特定頭銜」是由「全體選民」投票產生的,還是由「機關內部的同事」互選產生的?在法理邏輯上,決定撤換該頭銜的發起人,應該是當初投票給他的那群人,還是他的同事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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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巾已綁上,眼神堅定)
1. 喔…這招不錯。
你這傢伙,沒迷路走到錯的路,還找到正解,算你厲害。這題要是連雙重身分都分不清,那可就迷航了。幹得好,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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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職人員罷免制度
💡 區分選民罷免(公職身分)與議會內部罷免(正副首長職位)之法規適用
| 比較維度 | 一般罷免(對人) | VS | 內部罷免(對職位) |
|---|---|---|---|
| 適用法規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 | 地方制度法 |
| 發起主體 | 選舉區之選民 | — | 議員或鄉民代表 |
| 連署門檻 | 依各類公職比例規定 | — | 議員/代表總額 1/3 以上 |
| 罷免對象 | 首長、議員、代表 | — | 正副議長、正副主席 |
💬罷免議長或主席屬議會內部事務,由同僚依地制法發起而非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