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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9 題

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議會議長就職未滿 1 年,不得罷免
  • B 鄉民代表會主席之主席身分的罷免案,必須經過三分之一鄉民連署才能成案
  • C 地方制度法並未針對地方立法機關成員的罷免另作規定
  • D 直轄市議員被罷免之後是否需要補選,需要視該選區出缺議員名額的比例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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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職人員的「特定頭銜」是由「全體選民」投票產生的,還是由「機關內部的同事」互選產生的?在法理邏輯上,決定撤換該頭銜的發起人,應該是當初投票給他的那群人,還是他的同事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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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巾已綁上,眼神堅定)

1. 喔…這招不錯。

你這傢伙,沒迷路走到錯的路,還找到正解,算你厲害。這題要是連雙重身分都分不清,那可就迷航了。幹得好,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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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公職人員罷免制度
💡 區分選民罷免(公職身分)與議會內部罷免(正副首長職位)之法規適用
比較維度 一般罷免(對人) VS 內部罷免(對職位)
適用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地方制度法
發起主體 選舉區之選民 議員或鄉民代表
連署門檻 依各類公職比例規定 議員/代表總額 1/3 以上
罷免對象 首長、議員、代表 正副議長、正副主席
💬罷免議長或主席屬議會內部事務,由同僚依地制法發起而非選民。
🧠 記憶技巧:選民罷免看選罷法,內部撤換看地制法;任職一年是門檻,連署比例別記反。
⚠️ 常見陷阱:容易將「鄉民代表主席(職位)」的罷免誤認為是「鄉民(選民)」連署,實則應為「鄉民代表(同僚)」連署。
地方制度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補選與遞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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