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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7 題

直轄市長甲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依法應由行政院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 B 甲去職後,其職位應由副市長代理
  • C 甲去職後所遺任期 1 年以上者,應自職位出缺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
  • D 直轄市長補選之當選人,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且視為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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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政治人物在原任期還剩下一半時接替出缺的位置,從『防止政治權力過度擴張』與『維持定期改選節奏』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限制這位新接任者的『任期長短』以及『未來連任的次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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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rocket (A):哇哈哈!看來今天真是個好日子!學生竟然答對了我們精心佈置的陷阱! AI SENSEI rocket (B):沒錯!我們可愛又迷人的反派角色,今天真是太幸運了,沒有被打飛!你確實掌握了《地方制度法》裡首長去職與補選規則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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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長解職與補選
💡 地方首長解職後的代理與補選程序及任期計算規則。
比較維度 補選 (By-election) VS 派員代理 (Proxy)
剩餘任期門檻 所遺任期達 2 年以上 所遺任期不足 2 年
辦理期限 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 由行政院/內政部指派
任期計算 補足原任期,視為一屆 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兩年」為分界點:達兩年須補選且算一屆,不滿兩年則代理到底。
🧠 記憶技巧:二年二要:二年(剩餘任期門檻)以上要補選,補選一任算一屆。
⚠️ 常見陷阱:常將補選門檻「剩餘任期2年以上」誤記為「1年以上」或「任期未過半」。
地方制度法第78條(停職) 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職) 地方制度法第82條(代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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