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7 題
直轄市長甲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依法應由行政院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 B 甲去職後,其職位應由副市長代理
- C 甲去職後所遺任期 1 年以上者,應自職位出缺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
- D 直轄市長補選之當選人,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且視為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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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政治人物在原任期還剩下一半時接替出缺的位置,從『防止政治權力過度擴張』與『維持定期改選節奏』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限制這位新接任者的『任期長短』以及『未來連任的次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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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直轄市長去職後之代理與補選相關規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故選項D敘述正確,為本題正解。 關於直轄市長去職後之代理機制與補選要件,同條文亦有明確規範。在代理機制方面,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而非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代理僅限於直轄市長「停職」之情形)。在補選要件方面,直轄市長去職者,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而係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並非如選項所述所遺任期一年以上即應補選。綜合以上法條規定,僅有選項D之敘述完全契合法旨。
直轄市長解職與補選
💡 地方首長解職後的代理與補選程序及任期計算規則。
| 比較維度 | 補選 (By-election) | VS | 派員代理 (Proxy) |
|---|---|---|---|
| 剩餘任期門檻 | 所遺任期達 2 年以上 | — | 所遺任期不足 2 年 |
| 辦理期限 | 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 | — | 由行政院/內政部指派 |
| 任期計算 | 補足原任期,視為一屆 | — | 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
💬「兩年」為分界點:達兩年須補選且算一屆,不滿兩年則代理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