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17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法規罰則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法規須有中央個別法規之授權始得定有罰則
  • B 人民依直轄市法規被處罰鍰而逾期不繳納者,一律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強制執行
  • C 自治法規定有罰則者,於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後,即可施行
  • D 自治法規以罰鍰為處罰方式者,得規定連續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若地方政府為了處理「罰不怕」或「遲不改善」的違規行為,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持續施壓直到人民履行義務?此外,考慮到處罰涉及侵害人民財產權,中央對地方這類法規的監督強度,應該只是「事後告知」還是「事前審核」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底蘊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法律性質屬於「一般性授權」,不需中央個別法律再授權。最關鍵的是,為確保行政目的達成,法律明文准許採取連續處罰(如按日連續處罰)。其餘錯誤點:罰則須經「核定」而非「備查」,且行政罰之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辦理,不需法院判決。
  2.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鑑別度高,考生必須精準區分「核定」與「備查」的法律效果差異,並熟悉地方自治權限與《行政執行法》的連鎖關係,是區分實力派考生的經典考題。
📝 自治條例罰則規範
💡 自治條例得依地制法概括授權訂定罰則,但須經核定程序。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有罰則) VS 自治條例(無罰則)
監督性質 事前控制(核定) 事後監督(備查)
生效程序 核定後發布施行 發布後報請備查
處罰手段 罰鍰、停工、吊扣 無強制性處罰
💬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因限制人民權利,故採高密度的「核定」監督。
🧠 記憶技巧:罰則要核定,上限十萬元,連續罰可以,執行送執署。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備查」而非「核定」,或誤認罰鍰執行需經法院判決。
自治法規層級 核定與備查之區別 行政處分之執行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直轄市與縣之自治法規、組織及人事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