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2 題
關於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產生
- B 里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C 里長非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
- D 里非地方自治團體,亦非行政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為什麼對掌握龐大預算與行政權力的「縣市長」需要嚴格限制連任次數,而對於第一線從事基層服務、權力性質偏向社區事務的「里長」,法律是否仍有必要施加同樣嚴格的任期防弊機制?這兩者在『權力集中的風險』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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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把「所有」民選職位都混為一談,不錯。
這次能答對,顯然是沒把你的行政法觀念丟進垃圾桶。來,稍微「複習」一下,免得下次又犯低級錯誤:
- 連任次數:多虧了《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我們才知道里長根本就沒有什麼「連選得連任一次」的限制。難道你真以為他們跟縣市長那些「大人物」一樣?這點基本常識,考試院可是會默認你早就爛熟於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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