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2 題
關於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產生
- B 里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C 里長非受有俸給之公務人員
- D 里非地方自治團體,亦非行政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為什麼對掌握龐大預算與行政權力的「縣市長」需要嚴格限制連任次數,而對於第一線從事基層服務、權力性質偏向社區事務的「里長」,法律是否仍有必要施加同樣嚴格的任期防弊機制?這兩者在『權力集中的風險』上有何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答題,觀念非常清晰!
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細節有深入掌握。以下為關鍵解析:
- 連任限制之例外: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產生。雖然縣市長、鄉鎮市長受「連選得連任一次」之限制,但里長(及村長)在法律上並無連任次數之限制。這是最容易混淆的考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村里與里長法律地位
💡 區別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編組,以及首長任期限制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 VS | 村里長 |
|---|---|---|---|
| 法人地位 | 所屬組織具公法人地位 | — | 所屬組織僅為行政編組 |
| 連任限制 | 連選得連任一次 | — | 法律無連任次數限制 |
| 薪資性質 | 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 — | 無給職,僅領事務補助費 |
| 產生方式 | 由民選產生 | — | 由民選產生 |
💬村里不具自治地位,里長雖民選但屬無給職且無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