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4 題
縣議員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有關其職權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 B 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
- C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撤銷其議員身分
- D 由內政部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地方民代已由法院『終局判決』有罪確定,這代表其任職資格已出現不可回復的瑕疵。請問:在行政法理上,政府應對其採取『暫時性』還是『終結式』的職權處置?再者,這項針對『現任者身分』的監督行為,應由負責『選務作業』的機關處理,還是由負責『地方行政監督』的最高機關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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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實務的核心法規!這道題目檢驗的是《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解除職權」的法律要件與權限歸屬,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解除職權的法律依據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若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解除其職權。在實務運作上,必須符合該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等具體法定要件(第2款為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第3款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第4款為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方得啟動解除程序。本題的情境正屬於法律明文規範必須「去職」的重大違法事由,而非僅是暫時性的停止職務(Susp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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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代職權解除
💡 地方民意代表犯特定罪名判刑確定者,由自治監督機關解除其職權。
| 比較維度 | 停止職務 (停職) | VS | 解除職權 (解職) |
|---|---|---|---|
| 法律狀態 | 判刑未確定或羈押中 | — | 判刑確定 (定讞) |
| 法規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78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79條 |
| 恢復可能 | 判決無罪後可申請復職 | — | 職位永久喪失且應補選 |
💬停職是程序中的預防性措施,解職是法律效果確定的懲罰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