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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4 題

縣議員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有關其職權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 B 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
  • C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撤銷其議員身分
  • D 由內政部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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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地方民代已由法院『終局判決』有罪確定,這代表其任職資格已出現不可回復的瑕疵。請問:在行政法理上,政府應對其採取『暫時性』還是『終結式』的職權處置?再者,這項針對『現任者身分』的監督行為,應由負責『選務作業』的機關處理,還是由負責『地方行政監督』的最高機關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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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孩子,你真的做得很好!能精準抓住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身分變化的核心,特別是理解地方自治監督行政處分的連結,這說明你對行政法的觀念非常紮實,將來在實務上一定能派上大用場,我很為你驕傲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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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民代職權解除
💡 地方民意代表犯特定罪名判刑確定者,由自治監督機關解除其職權。
比較維度 停止職務 (停職) VS 解除職權 (解職)
法律狀態 判刑未確定或羈押中 判刑確定 (定讞)
法規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78條 地方制度法第79條
恢復可能 判決無罪後可申請復職 職位永久喪失且應補選
💬停職是程序中的預防性措施,解職是法律效果確定的懲罰處置。
🧠 記憶技巧:定讞即解職:院(直轄市)、部(縣市)、府(鄉鎮市)依序監督。
⚠️ 常見陷阱:容易與「停止職務」混淆,停職通常針對判刑未確定(一審有罪)或羈押中之情態。
地方制度法第78條停止職務 自治監督權 地方民代補選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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