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2 題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而有不服者,得於用盡審級救濟後:
- A 僅得依監督機關意見辦理
- B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C 提案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 D 提案予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代表中央的監督機關,與擁有憲法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對於「權限範圍」產生法律解釋上的衝突且互不相讓時,在民主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中,通常會交由哪一個「憲法守護機關」來做最終的法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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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地方自治權的憲法保障位階有深刻的認識。能夠正確區分「行政爭訟」與「憲法層次」的救濟,是邁向行政法專家的關鍵一步。
- 觀念驗證: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當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遭中央機關依《地方制度法》進行撤銷或變更,若地方政府主張該監督行為侵害了憲法保障的自治權,在窮盡行政爭訟後,最終必須透過權限爭議或規範審查的程序,由最高司法機關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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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救濟途徑
💡 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處分不服,用盡救濟後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地方自治監督處分救濟流程
- 1 監督處分 — 監督機關撤銷、變更或廢止自治事項
- 2 行政救濟 — 依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用盡審級
- 3 憲法訴訟 — 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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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監督強度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