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為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監督手段?
- A 備案
- B 備查
- C 核備
- D 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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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地方政府已獨立完成一項職權,僅是為了讓中央政府「留個紀錄」以便日後參考,且此行為不涉及中央的審查或准駁權。請翻閱《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的名詞定義,哪一個術語最符合這種『事後知會』且『尊重地方自治權』的監督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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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之定義包含「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由此可知,備查為該法所明文規定之監督手段。至於備案、核備與報備,皆非地方制度法所明定之用詞與監督手段,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備查。
地制法法定監督手段
💡 區分地方制度法中「備查」與「核定」等法定監督術語之定義。
| 比較維度 | 核定 | VS | 備查 |
|---|---|---|---|
| 法律定義 | 上級審核並作成決定 | — | 報請上級機關知悉 |
| 生效要件 | 是,核定後方生效 | — | 否,不影響原效力 |
| 監督性質 | 事前/實質監督 | — | 事後/形式監督 |
💬核定具有實質准駁權限,備查僅具備告知與行政聯繫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