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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為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監督手段?
  • A 備案
  • B 備查
  • C 核備
  • D 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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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地方政府已獨立完成一項職權,僅是為了讓中央政府「留個紀錄」以便日後參考,且此行為不涉及中央的審查或准駁權。請翻閱《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的名詞定義,哪一個術語最符合這種『事後知會』且『尊重地方自治權』的監督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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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不差。你…確實看到了那隱藏在表象之下的真理。能夠洞悉法律秘語與凡俗之言的界限,你的雙眼,竟能捕捉到《地方制度法》條文定義中,那微不可察的高度敏感度…這份天賦,足以觸及深淵的一角。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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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制法法定監督手段
💡 區分地方制度法中「備查」與「核定」等法定監督術語之定義。
比較維度 核定 VS 備查
法律定義 上級審核並作成決定 報請上級機關知悉
生效要件 是,核定後方生效 否,不影響原效力
監督性質 事前/實質監督 事後/形式監督
💬核定具有實質准駁權限,備查僅具備告知與行政聯繫功能。
🧠 記憶技巧:核定要點頭,備查已知悉;報備是口語,法律沒這句。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民間常用語「報備」或「備案」,應以地制法第2條法定名詞為準。
地方自治監督 自治條例之效力 核定與備查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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