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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8 題

直轄市議會審議總預算案,通過社會局預算,並附帶決議某科目預算動支前應經議會核可時,對於該附帶決議,直轄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 A 逕依議會附帶決議執行
  • B 因已逾越議會權責,直轄市政府應提請覆議
  • C 應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 D 遇有爭議時,應提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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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中,當預算「案」正式通過並轉化為具備法律效力的「預算」後,後續的執行責任應歸屬於哪個機關?如果立法機關在執行階段又增設一道「須經其同意」的關卡,這是否會導致權力重疊而模糊了執行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行事的第一標準應該是「議會的要求」還是「位階更高、規範權限劃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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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權力分立核心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與立法機關在預算程序中的權限分際,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實務與司法院釋字意旨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精神,預算案具有「措施性法律」性質,議會雖有審議權,但不得透過附帶決議侵犯行政機關的預算執行權。議會要求「動支前應經其核可」,在實務(如內政部函釋)中常被認定為違背權力分立。行政機關應衡酌該決議是否合法,故應「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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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附帶決議之效力
💡 預算案附帶決議不具實質法律拘束力,行政機關應參照法令辦理。
比較維度 法定預算 (Budget) VS 附帶決議 (Resolution)
法律位階 具有等同法律之效力 性質上屬行政建議
執行義務 機關必須依科目執行 機關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侵權限制 不得移動科目或增減數額 不得侵犯行政機關執行權
💬法定預算為機關執行之依據,附帶決議則不具強制拘束力,不能取代法令。
🧠 記憶技巧:決議非法律,參考法令行;行政自主權,預算不越位。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 (B) 提請覆議。實際上附帶決議並非法定應提覆議之標的,通常採參照法令處理即可。
地方制度法覆議制度 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 預算審議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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