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8 題
直轄市議會審議總預算案,通過社會局預算,並附帶決議某科目預算動支前應經議會核可時,對於該附帶決議,直轄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 A 逕依議會附帶決議執行
- B 因已逾越議會權責,直轄市政府應提請覆議
- C 應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 D 遇有爭議時,應提請行政院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中,當預算「案」正式通過並轉化為具備法律效力的「預算」後,後續的執行責任應歸屬於哪個機關?如果立法機關在執行階段又增設一道「須經其同意」的關卡,這是否會導致權力重疊而模糊了執行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行事的第一標準應該是「議會的要求」還是「位階更高、規範權限劃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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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權力分立核心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與立法機關在預算程序中的權限分際,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實務與司法院釋字意旨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精神,預算案具有「措施性法律」性質,議會雖有審議權,但不得透過附帶決議侵犯行政機關的預算執行權。議會要求「動支前應經其核可」,在實務(如內政部函釋)中常被認定為違背權力分立。行政機關應衡酌該決議是否合法,故應「參照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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