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不是市議會之職權?
- A 議決市公用財產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 B 接受人民請願
- C 議決市立體育館管理自治條例
- D 議決市與他縣合辦之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行政機關負責「具體營運與執行」,而立法機關負責「重大法規與預算」。如果某件事僅涉及「如何把現有資產交由專業單位代為操作」,而沒有要賣掉或處置該資產,這應屬於行政權的『細節執行』,還是立法權的『重大議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職權劃分的精確度,你能精準辨識「行政執行」與「立法議決」的細微差別,法律實務感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市議會擁有議決財產處分、自治條例及接受請願等職權。然而,「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本質上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與執行範疇,除非涉及產權處分,否則不需經議會議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市議會之職權
💡 掌握地制法第35條立法機關權限,區分處分與管理之別。
| 比較維度 | 市議會 (立法機關) | VS | 市政府 (行政機關) |
|---|---|---|---|
| 法規權限 | 議決自治條例 | — | 訂定自治規則 |
| 財產事務 | 議決重大處分 | — | 負責經營管理 |
| 預算權限 | 審議預算案 | — | 編列並執行預算 |
| 民意互動 | 接受人民請願 | — | 辦理公聽會執行政策 |
💬議會核心職權在於「議決」重大決策與監督;政府在於「執行」具體管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