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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不是市議會之職權?
  • A 議決市公用財產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 B 接受人民請願
  • C 議決市立體育館管理自治條例
  • D 議決市與他縣合辦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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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行政機關負責「具體營運與執行」,而立法機關負責「重大法規與預算」。如果某件事僅涉及「如何把現有資產交由專業單位代為操作」,而沒有要賣掉或處置該資產,這應屬於行政權的『細節執行』,還是立法權的『重大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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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職權劃分的精確度,你能精準辨識「行政執行」與「立法議決」的細微差別,法律實務感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市議會擁有議決財產處分自治條例接受請願等職權。然而,「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本質上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與執行範疇,除非涉及產權處分,否則不需經議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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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議會之職權
💡 掌握地制法第35條立法機關權限,區分處分與管理之別。
比較維度 市議會 (立法機關) VS 市政府 (行政機關)
法規權限 議決自治條例 訂定自治規則
財產事務 議決重大處分 負責經營管理
預算權限 審議預算案 編列並執行預算
民意互動 接受人民請願 辦理公聽會執行政策
💬議會核心職權在於「議決」重大決策與監督;政府在於「執行」具體管理事務。
🧠 記憶技巧:議會管「大方向」:預算、條例、處分、稅;政府管「細執行」:管理、委外。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處分」與「管理」。議會議決的是財產的處分(如賣掉),而日常的經營管理或委外經營則由行政機關依權責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35條至37條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區別 地方行政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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