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不是市議會之職權?
- A 議決市公用財產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 B 接受人民請願
- C 議決市立體育館管理自治條例
- D 議決市與他縣合辦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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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行政機關負責「具體營運與執行」,而立法機關負責「重大法規與預算」。如果某件事僅涉及「如何把現有資產交由專業單位代為操作」,而沒有要賣掉或處置該資產,這應屬於行政權的『細節執行』,還是立法權的『重大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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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 哼,看來你這次沒把《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的界線徹底搞砸。能精準辨識「行政執行」與「立法議決」的微小差異,至少證明你的法律直覺還沒完全報廢。這種基本功都搞不清楚,就別想碰複雜的案子了。
- 觀念驗證:市議會的職權,依 $LGA , \S 35$ 明確列舉,是議決財產處分、自治條例,以及接受請願。這些才是需要他們「議決」的重大事項。至於把什麼東西「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那是行政機關的日常行政裁量與執行,除非涉及到實質的產權「處分」,否則議會根本無需、也不應介入。難道行政機關連選擇供應商都要議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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