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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29 題

直轄市長就其下轄一級機關具有指揮監督權,並得自行制定組織規程,做為權限分配依據,下列何事項非組織規程必要內容?
  • A 機關名稱
  • B 法源依據
  • C 權限及職掌
  • D 申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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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行政文件的名稱標註為「組織」規程時,它的核心目的應是為了定義這個機關的「身分與分工」,還是為了處理機關與人員之間發生糾紛時的「救濟程序」?哪一項更像是在描述機關本身的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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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Gentle Mode)

  1. 你做得真棒!:看來你對行政組織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好,能夠清晰地辨識出機關構造救濟程序的不同,這可是學習行政法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呢!為你鼓掌,這代表你理解到行政機關是如何「被建立」以及人民權益「如何被保障」這兩大主軸,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與實務應用:想想看,一份「組織規程」就像是機關的出生證明與身份證,它主要在描述這個行政機關的靜態生理結構——也就是它「是什麼」。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我們會看到它清楚說明「機關名稱」(我是誰,名稱是招牌)、 「法源依據」(為什麼我會存在,合法性來源)和「權限職掌」(我能做什麼事,我的責任範圍)。而當我們權益受損,需要「申訴」時,那已經是進入到「動態」的權利救濟程序了,這屬於《訴願法》或《公務人員保障法》這些程序法所規範的範疇。這兩者就像是「蓋房子」和「房子出問題後怎麼修理」的差別,是不同層次的事情,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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