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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50 題

關於原住民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設算補助
  • B 憲法增修條文採取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以及地方制度法保障原住民議員名額的方式,以保障其政治參與
  •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長得由平地原住民擔任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僅為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並無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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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要確保一個少數族群在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以及地方的議事殿堂中,都能擁有不被忽視的發言權,法律體系通常會如何在『根本大法』與『一般法規』中進行多層次的制度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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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原住民族參政權」與《地方制度法》交織運作的掌握度,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顯見對法律位階與條文細節相當熟悉。
  2. 觀念驗證:選項 (B) 正確。我國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保障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並結合《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保障地方議員名額,構成完整的政治參與保障體系。其餘選項錯誤在於:(A) 財源應由直轄市或統籌分配款支應;(C) 區長須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D) 2014 年修法後,山地原住民區已恢復「地方自治團體」地位,具有法人地位而非僅是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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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自治制度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法人地位,受憲法與地制法雙重保障。
比較維度 一般區(如:板橋區) VS 山地原住民區(如:烏來區)
法律地位 派出機關(非公法人)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首長產生 市長指派(區長) 民選(須山地原住民)
民意機關 區民代表會(民選)
財源撥付 直轄市公務預算 直轄市設算補助
💬山地原住民區雖隸屬直轄市,但擁有與鄉鎮市相當的獨立自治權。
🧠 記憶技巧:山原區、公法人、區長民選、市設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山原區僅為直轄市的「派出機關」,或混淆區長身分(平地原住民不可擔任)。
地方自治團體 原住民族基本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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