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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4 題

我國「行政區劃法」迄今因諸多緣由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B 行政區劃之目的在確認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及財政取得之範圍
  • C 行政區劃法草案之精神主要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擬定有公民民意調查及公聽會等機制
  • D 行政區劃指的是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與村(里)的新設、廢止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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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行政層級中,如果是像「村、里、鄰」這類最基層的民政編組,其變動是涉及全國性的領土權益與憲法層次的劃分,還是更偏向於地方政府內部的行政管理事務?這類事務的規範權限,應該放在中央統一制定的法律,還是地方政府的自治規章中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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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得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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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區劃法重點
💡 行政區劃由中央立法執行,用以確認地方政府權責與管轄範圍。
比較維度 行政區劃法 (草案) VS 地方制度法 (現行)
規範層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區、村、里
法律屬性 地方自治團體之變更 內部行政單位之調整
權限歸屬 中央立法並執行 地方政府自行規定
💬行政區劃法旨在處理具有法人地位的「自治團體」界限,而非內部的「行政區」。
🧠 記憶技巧:中央劃分權、權責範圍明、公民要參與、不含村里區。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村、里、區」亦屬行政區劃法範圍;實際上其調整由地方制度法規範。
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團體 國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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