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4 題
我國「行政區劃法」迄今因諸多緣由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B 行政區劃之目的在確認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及財政取得之範圍
- C 行政區劃法草案之精神主要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擬定有公民民意調查及公聽會等機制
- D 行政區劃指的是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與村(里)的新設、廢止或調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行政層級中,如果是像「村、里、鄰」這類最基層的民政編組,其變動是涉及全國性的領土權益與憲法層次的劃分,還是更偏向於地方政府內部的行政管理事務?這類事務的規範權限,應該放在中央統一制定的法律,還是地方政府的自治規章中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