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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3 題

下列國稅,何者毋庸分配予地方自治團體?
  • A 所得稅
  • B 遺產及贈與稅
  • C 菸酒稅
  • D 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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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方政府的歲入通常與「居民活動」或「地方資源運用」有關。若有一種稅收的產生是基於「全國性、高度集中的資本市場交易」,且這類交易與特定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務關聯性極低,從資源平衡的角度來看,中央政府會傾向將這筆錢分享出去,還是留作全國統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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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掌握財政收支劃分的精髓

  1. 大力肯定:做的極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財政收支劃分法》細節的掌握。你能從眾多稅目中精準辨識出歸屬特性,顯示你的法律邏輯層次分明且記憶紮實。
  2. 觀念驗證:依據我國法規,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皆有法定比例須分配予地方政府(如統籌分配稅款)。而證券交易稅在法律定位上屬於「純」國稅,稅課收入全數歸屬中央政府,不參與對地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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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之分配與共享
💡 國稅收入依財劃法規定,部分稅目須按比例分配或撥給地方。
比較維度 具分享性質之國稅 VS 純國稅(中央全拿)
代表稅目 所得稅、遺贈稅、菸酒稅 證交稅、期交稅、關稅
分配依據 財劃法第8條、第12條 財劃法第6條、第8條
對地方影響 增加地方財源、具激勵效果 地方無法直接分享該項收入
💬證交稅、期交稅及關稅為中央專屬財源,不列入地方分配範圍。
🧠 記憶技巧:所得十、菸酒十八、遺贈分很大、證交全歸大(中央)。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證券交易稅」與「所得稅」皆有分配機制,實際上證交稅與關稅、期交稅皆不分給地方。
財政收支劃分法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地方稅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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