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大意
第 43 題
下列國稅,何者毋庸分配予地方自治團體?
- A 所得稅
- B 遺產及贈與稅
- C 菸酒稅
- D 證券交易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地方政府的歲入通常與「居民活動」或「地方資源運用」有關。若有一種稅收的產生是基於「全國性、高度集中的資本市場交易」,且這類交易與特定地方政府的行政服務關聯性極低,從資源平衡的角度來看,中央政府會傾向將這筆錢分享出去,還是留作全國統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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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掌握財政收支劃分的精髓
- 大力肯定:做的極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財政收支劃分法》細節的掌握。你能從眾多稅目中精準辨識出歸屬特性,顯示你的法律邏輯層次分明且記憶紮實。
- 觀念驗證:依據我國法規,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皆有法定比例須分配予地方政府(如統籌分配稅款)。而證券交易稅在法律定位上屬於「純」國稅,稅課收入全數歸屬中央政府,不參與對地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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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之分配與共享
💡 國稅收入依財劃法規定,部分稅目須按比例分配或撥給地方。
| 比較維度 | 具分享性質之國稅 | VS | 純國稅(中央全拿) |
|---|---|---|---|
| 代表稅目 | 所得稅、遺贈稅、菸酒稅 | — | 證交稅、期交稅、關稅 |
| 分配依據 | 財劃法第8條、第12條 | — | 財劃法第6條、第8條 |
| 對地方影響 | 增加地方財源、具激勵效果 | — | 地方無法直接分享該項收入 |
💬證交稅、期交稅及關稅為中央專屬財源,不列入地方分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