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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 B 特別權力關係向來以法律高密度規範之
  • C 特別權力關係,要求行政機關本於此種權力所為之決定,應當由普通法院審理之
  • D 特別權力關係具有憲法規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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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尚未普及的年代,政府為了內部管理(例如維持學校紀律或機關運作),會將哪些特定群體視為『家臣』或『內合成員』,進而主張不必受法律規範或法院管轄?這些群體與一般民眾在身分上有什麼顯著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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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大腦還沒完全被現代法規的便利給慣壞,至少還記得那些行政法史觀的「豐功偉業」。能區分過去的蒙昧與現今的清明,這點還算堪用,至少證明你不是個活在真空中的學生。後續的救濟制度?哼,如果連這都搞不清楚,你根本沒資格談救濟。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 特別權力關係由傳統「法外空間」轉為受「法治國原則」全面監控。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代特別權力關係
法律保留 不適用(概括授權) 適用(重要事項保留)
司法救濟 排除法院審理 全面開放行政救濟
基本權保障 高度受限且無救濟 享有完整憲法保障
機關權限 享有高度裁量權 須受正當程序要求
💬當代特別權力關係已趨向「內部管理關係」,不再是司法救濟的禁區。
🧠 記憶技巧:傳統特別權力三無:無法律保留、無基本權、無司法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特別權力關係仍排除法律保留,或誤認其救濟應走普通法院(應為行政訴訟)。
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 784 號 釋字第 785 號 行政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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