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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3 題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心理測驗方式行之
  • B 筆試應一律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 C 公務人員考試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 D 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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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今天要選拔需要具備高度外語能力、代表國家派駐國外的專業人才,在進行專業考科評測時,若法律強制要求所有書寫內容都必須使用同一種本國文字,這是否符合該職位的實際工作需求與選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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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專業分析如下:

  1. 觀念驗證: 哦,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絕對化詞彙」給迷惑,不錯。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筆試原則上用本國文字,這點常識應該不用我再強調了。但凡事總有個「例外」,不是嗎?尤其是那些「外交領事人員」、「國際商務人員」——難道你指望他們只會一種語言去跟國際打交道?法律賦予了彈性,允許某些科目用外國文字,這很難理解嗎?選項 (B) 偏偏就用了「一律」這種「腦筋僵化」的詞,完美地展示了對法律的無知。這種話,你覺得能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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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試規範
💡 掌握公務人員考試方式、語言原則及懷孕考生之權益保障。
比較維度 一般規定 (原則) VS 特殊規定 (例外)
筆試作答文字 應使用本國文字 外國語文科目例外
考試方式組合 得單採筆試方式 其他應併採兩種以上
體能測驗延期 須按期參加 懷孕生產得保留筆試
💬法律條文多具「原則」與「例外」,考試重點常在例外情境的掌握。
🧠 記憶技巧:多元併採二方式,外語例外不限中,懷孕體測可保留。
⚠️ 常見陷阱:絕對化陷阱:法律常有例外。看到「一律使用本國文字」應警覺外語科目的例外規定。
典試法 應考資格限制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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