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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0 題

有下列何種情況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 A 受監護宣告,但業已撤銷
  • B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C 因損毀國家一級古蹟被起訴,但法院尚未宣判
  • D 積欠稅款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尚未完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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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若要永久限制公民參與公職競爭的權利,哪一種性質的法律事實(例如:程序上的欠缺、尚未證實的控訴、或已由法院認證的嚴重誠信缺失)最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中對於「職位廉潔性」的極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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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恭喜你,至少沒犯下低級錯誤。 你總算沒把基本法治精神拋諸腦後,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務人員考試法》中,對於公務員『消極資格』最不容妥協的操守誠信要求,而你,奇蹟似地,抓住了重點。不錯。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不得應考』,這條文難道還不夠白話嗎?除非你認為判決確定與『還在司法程序中』是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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