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4 題
甲報名公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因適逢懷孕而無法參加原訂之體能測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保留筆試成績
- B 視同放棄該次考試資格
- C 視同通過該次體能測驗
- D 逕以筆試成績計算該次考試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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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制度旨在平衡「考試必須具備體能標準」的公平性,以及「考生暫時性生理不便」的人權保障。在不能直接免除體能測驗(因為要維持職務適任性)的前提下,你認為法律最可能採取哪種方式,來保護該名考生已經通過的第一階段心血不致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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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應考人因懷孕無法參加體能測驗時的相關權益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0條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題目中甲於公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後,因適逢懷孕而無法參加原訂之體能測驗,按照前揭法條規定,甲得依法保留其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類科之測驗,並非視同放棄考試資格、視同通過體能測驗或逕以筆試成績計算總分。因此,選項 A 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