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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3 題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為養育剛出生的女兒,甲決定以此為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延後分配訓練。但是其配偶乙為公務人員,且已依法申請了育嬰留職停薪,請問甲可以得到多久的保留期限?
  • A 3 年
  • B 2 年
  • C 1 年
  • D 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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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行政資源分配」與「必要性」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允許考生因『養育需求』而暫緩報到時,其前提是該考生必須『親自』承擔養育義務。如果此時家中配偶已經為了照顧同一個孩子而暫停工作,法律是否還會認定該考生有『必須親自照顧且無法報到』的急迫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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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限制條件。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5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前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在本題中,甲雖然以養育剛出生的女兒(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為由欲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但因為其配偶乙也是公務人員,且已經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完全符合上述條文中所述不得申請之要件。因此,甲依法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