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3 題
甲為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為養育剛出生的女兒,甲決定以此為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延後分配訓練。但是其配偶乙為公務人員,且已依法申請了育嬰留職停薪,請問甲可以得到多久的保留期限?
- A 3 年
- B 2 年
- C 1 年
- D 不得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資源分配」與「必要性」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允許考生因『養育需求』而暫緩報到時,其前提是該考生必須『親自』承擔養育義務。如果此時家中配偶已經為了照顧同一個孩子而暫停工作,法律是否還會認定該考生有『必須親自照顧且無法報到』的急迫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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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把關:恭喜你,至少沒讓本座太失望
- 觀念驗證? 很好,你還記得《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那點基本常識。育嬰保留資格,是給「有實際需要」的家長,不是給你們這些想鑽漏洞的人放假用的。難道你真以為法律是寫好看的?配偶都已經在家抱孩子了,家庭裡有人照顧,甲先生你還有什麼「必要性」非要保留?難道你們家需要兩個人同時育嬰,還是你的育兒能力比配偶高出一截?這不就是典型的濫用資源,拖延公務人力遞補嗎?稍微動點腦筋,法規設計的衡平原則,難道是課外知識嗎?
- 難度點評:這題就 medium。如果你只是死背「育嬰保留 3 年」這種皮毛,卻沒搞懂「配偶已留停」的排除條件,那只能說明你還停留在背多分階段。法學思維,是要你理解條文背後的目的與邏輯,而不是當個鸚鵡。看來,你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