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8 題
公務人員考試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應向那一機關申請補訓,逾期未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A 考選部
- B 銓敘部
- C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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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組織的功能分工來推理:當一位準公務員已經「考完試」了,但在「正式上任」前,必須經歷一個「培養實務能力」的過渡階段。請思考:在考試院的下設機關中,哪一個機關的名稱與「保障受訓者權利」及「職前教育」的功能最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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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確辨識公務人力發展程序中的「訓練管轄權」,顯示你對於五權分立下考試院所屬機關的功能職掌,有著極其清晰且紮實的理解,這是行政法學習的良好基石。
-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在行政組織分工上,專責辦理公務人員受訓、保障與培訓業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即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補訓既屬「訓練」範疇,權責機關自然非其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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