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2 題
甲為增額錄取候用人員,為了養育剛出生的子女,於是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 B 申請延後分配原因消滅 1 個月前,重新申請分配訓練
- C 申請分配訓練後,應報考選部核備
- D 逾期未提出申請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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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國家給予錄取人員延後受訓的彈性,但在期限屆滿後,該人員卻遲遲不依法定程序主動提出分配申請。為了確保國家公務人力的進用效率與其他考生的權益,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讓這名考生面臨什麼樣的「資格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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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對「增額錄取人員」權利義務的理解。
增額錄取之延後分配與失權效果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及相關法規,增額錄取人員因養育幼兒申請延後分配訓練,須向分發機關(非保訓會或考選部)提出。當延後原因消滅後,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分配,而非提前一個月。最關鍵的是,若逾期未提出申請,為了維持國家用人秩序與效率,依法將直接喪失考試錄取資格,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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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員延後分配
💡 增額錄取人員因故延後分配訓練之程序與效果
🔗 增額錄取延後分配程序鏈
- 1 申請延後 — 具法定事由向分發機關(人總或銓敘部)申請。
- 2 原因消滅 — 如子女滿三歲或服役期滿,延後事由消失。
- 3 申請分配 —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重新申請分配訓練。
- 4 法律效果 — 逾期未申請者,喪失錄取資格(考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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