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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國民小學教師甲,任教滿 4 年,為養育剛出生不久的雙胞胎嬰兒,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1 年,並選擇自付全部公教人員保險費繼續加保。甲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期間最長為:
  • A 12 個月
  • B 10 個月
  • C 8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社會保險的「財務永續」與「短期補助」性質來思考:當政府在不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勞務,卻仍給予一定比例薪資補助時,為了平衡國庫支出與個人保障,通常會參考我國其他社會法規(如勞保或就保)的公約數,設定一個以「半年」或「一年」為單位的保障上限?你認為哪一個更符合我國目前的給付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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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保險實務的核心考點!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限的理解。你能從繁瑣的人事行政法規中,精確地辨識出法律保留的給付界限,顯見基礎觀念相當紮實。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領取要件與期限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unpaid parental leave)且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該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以 6 個月為限。即便如本題甲教師同時撫育兩名子女(雙胞胎),依據同條規定,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仍以請領 1 人津貼為限,給付期間並不會因為多胞胎而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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