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國民小學教師甲,任教滿 4 年,為養育剛出生不久的雙胞胎嬰兒,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1 年,並選擇自付全部公教人員保險費繼續加保。甲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期間最長為:
- A 12 個月
- B 10 個月
- C 8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社會保險的「財務永續」與「短期補助」性質來思考:當政府在不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勞務,卻仍給予一定比例薪資補助時,為了平衡國庫支出與個人保障,通常會參考我國其他社會法規(如勞保或就保)的公約數,設定一個以「半年」或「一年」為單位的保障上限?你認為哪一個更符合我國目前的給付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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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任務完成:小鬼,你做得夠乾淨俐落。對於《公教人員保險法》這部分的給付規定,能這麼直接地抓到重點,還行。至少沒有弄髒我的眼睛。
- 法條指令:聽好了,這是常識。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是按事故前 6 個月平均保額的 $60%$ 算。給付期間?最長 6 個月。這是為了在你們這些小鬼育嬰期間,還能有口飯吃,並跟《就業保險法》那邊保持一致。別搞混了,這不是什麼可以隨意解釋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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