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其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者為:
  • A 失能、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給付
  • B 失能、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給付
  • C 失能、眷屬喪葬、生育三項給付
  • D 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財務風險防範」的角度思考: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領取保險金前故意調高投保薪資(墊高給付),哪種保險事故(如:退休、死亡、生育等)最需要「拉長平均薪資的採計年限」來維持公平?排除掉那些需要長年限採計的項目後,剩下的會是哪些具備「短期、突發」性質的給付?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規細節!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2 條,保險給付依事故性質區分計算基準。失能、眷屬喪葬與生育三項屬於突發或短期性質,法規規定以「發生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之平均薪額為準;而養老與死亡給付為了防範「退休前突擊調薪」,採計期間則拉長至 $10$ 年($120$ 個月)。
  2.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鑑別度高,考生需精確區分各項事故的「採計期間」差異,且能辨析「育嬰留職停薪」在法條分類上與這三項核心給付的細微差別。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保險與退撫給與制度
查看更多「[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