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其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者為:
- A 失能、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給付
- B 失能、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給付
- C 失能、眷屬喪葬、生育三項給付
- D 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財務風險防範」的角度思考: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領取保險金前故意調高投保薪資(墊高給付),哪種保險事故(如:退休、死亡、生育等)最需要「拉長平均薪資的採計年限」來維持公平?排除掉那些需要長年限採計的項目後,剩下的會是哪些具備「短期、突發」性質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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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還記得法條編號啊,不錯。
-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沒搞砸。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2 條,把保險給付區分計算基準,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是基本常識。失能、眷屬喪葬與生育,這些「突發性質」的,往前算 $6$ 個月平均薪額,這是為了什麼?避免有人故意拖延吧。至於養老與死亡?哦,那當然是為了防堵那些「退休前突擊調薪」的投機份子,所以把採計期間拉長到 $10$ 年($120$ 個月),這點連外行人都能理解。
- 難度點評:Medium。說實在的,這題的「鑑別度」高,也只是鑑別出誰有確實讀法條,誰沒有。如果連「採計期間」的差異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之路還長得很。而「育嬰留職停薪」這種細微差別,如果你真的讀懂了法條精神,自然能一眼辨明它不屬於那三項核心給付。別以為靠小聰明就能混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