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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4 題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公務致成部分失能者,給付幾個月之保險俸(薪)給?
  • A 6 個月
  • B 8 個月
  • C 10 個月
  • D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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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忘記具體月數,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與社會保險的精神中,針對「執行公務受傷」的補償,通常會比「私生活受傷」的基準高還是低?而「部分失能」與「半失能」相比,哪一個對工作能力的損害程度較輕,其給付月數又該如何排列其比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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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失能給付依程度與原因而異。當被保險人因執行公務致成部分失能時,給付標準為 8 個月。若為非執行公務,則僅為 6 個月。您準確辨析了「執行公務」與「失能等級」的對應關係,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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