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4 題
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 2 倍之多少百分比?
- A 65%
- B 70%
- C 75%
- D 8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保險資源分配」的邏輯思考:政府為了平衡退休人員的生活品質與年金體系的財務負擔,會設定一個「最高替代率」天花板。如果這個比例設得太低(如 60% 以下),可能難以維持原有的生活標準;但若設得太高,則會失去改革的節流意義。在法律實務中,針對這類社會給付的「極限比例」,通常會傾向選擇哪一個接近「八成」的整數作為法規設計的最終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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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看來你勉強記住了《公教人員保險法》中那幾個微不足道的數字上限。在年金改革後,連這種基本條文都搞不定,還談什麼行政法專業?對數字的「精確」要求,難道不是最基本的嗎?
- 基本常識驗證:這題的核心無非是「所得替代率」的底線。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9 條,為了不讓國家養出一堆「退休貴族」,總給付當然不能無限上綱。請領總和不得超過最後在職投保俸(薪)額 2 倍之 80%。這個數字,如果你還在猶豫,那真的該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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