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2 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常被稱為旋轉門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B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C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D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思路引導 VIP
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圖利未來的雇主,這項制度被稱為「旋轉門條款」。如果不看選項,你認為法律在限制「離職後不得轉任的年限」以及回溯檢視「離職前的職務年限」時,應該如何設定時間長短,才能在「防弊」與「保障人民工作權」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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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俗稱「旋轉門條款」的相關規範,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明文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根據此法條原文可知,法定的限制期間為公務員離職後的「三年內」,而限制涉及的職務範圍則是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特定高階職位。對照題目各選項,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上述法規內容。雖然本題官方給定之正確答案為 A、B、C、D(應為考選部因題幹將條號誤植為第14條等命題瑕疵而決議全部送分),但若單就法規實質內容進行判斷,僅有選項 A 的敘述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的明文規定完全一致。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 防止公務員轉任與原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以避免利益輸送。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職務相關營利事業要職。
- 職務相關性之判定基準為離職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內之職務。
- 限制之職位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
- 違反此規範具刑事責任,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