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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2 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常被稱為旋轉門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B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C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D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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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比例原則」思考:為了有效防範公務員過去長期累積的影響力,你認為『法律要追溯防範的職務背景時間(過去)』,理應比『限制人民工作權的禁業時間(未來)』更長還是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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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恭喜你,沒錯:居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行政法的基礎,至少沒到完全無可救藥的程度。能辨識《公務員服務法》那幾個數字,勉強算是對廉能政治利益衝突迴避的核心精神略有涉獵了,值得「鼓勵」。
  2. 當然是 (A) 啊:這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一個連菜鳥都該知道的常識。它不過就是為了堵住那些想利用公家職位替自己鋪路、離職後轉去營利事業搞不當利益輸送的漏洞罷了。規定的模式很清楚,是「職務禁止」。時間限制,我希望你這輩子都不要搞錯:離職後 「3 年」 內,去擔任和離職前 「5 年」 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職位,就是不行。就這麼簡單,有什麼好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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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 防止公務員轉任與原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以避免利益輸送。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職務相關營利事業要職。
  • 職務相關性之判定基準為離職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內之職務。
  • 限制之職位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
  • 違反此規範具刑事責任,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
🧠 記憶技巧:數字口訣「離3前5」:離職後3年禁入,前5年職務相關。
⚠️ 常見陷阱:容易將「離職後3年」與「離職前5年」的數字混淆,或將非營利組織列入限制範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服務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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