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項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所謂旋轉門條款之明確規定?
  • A 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 B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經理
  • C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執行業務股東
  • D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利益迴避」的逻辑來推理:法規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在職時利用權力為未來鋪路。如果我們要嚴格審查一個人的權力影響力,是『離職後禁止工作的期間』應該比較長,還是『回溯他在職時受影響的期間』應該跨度更大,才能有效防堵潛在的弊端?為什麼法律會設計這兩種不同的時間長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優秀!精準掌握廉政法制的核心

  1. 觀念驗證:恭喜答對!《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原 14-1 條)即所謂「職務禁止型」旋轉門條款。其核心在於「3/5 規範」: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特定職位(如董事、顧問)。此設計旨在防範「利益輸送」與「力霸式」的職務勾結。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考生最常在「3 年」與「5 年」的先後順序上產生混淆(例如誤記為 5 年後、3 年前)。你能準確辨析法條中的時間跨度,顯示你對程序法規的細節掌握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