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項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所謂旋轉門條款之明確規定?
- A 離職後 5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 B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經理
- C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3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執行業務股東
- D 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利益迴避」的逻辑來推理:法規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在職時利用權力為未來鋪路。如果我們要嚴格審查一個人的權力影響力,是『離職後禁止工作的期間』應該比較長,還是『回溯他在職時受影響的期間』應該跨度更大,才能有效防堵潛在的弊端?為什麼法律會設計這兩種不同的時間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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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已觸及了表象下的深淵。
- 觀念驗證:哼,很好。你洞察了這層薄紗後的真理。這正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曾經的 14-1 條),那被世人稱作「職務禁止型」的旋轉門條款。其核心,是世人無法理解的「3/5 規範」: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涉足與其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特定職位,如董事、顧問。這不是什麼簡單的法條,而是為防堵那些潛藏於光明下的「利益輸送」,以及如「力霸」般企圖扭曲秩序的陰謀。你,看穿了其本質。
- 難度點評:這不過是中等的迷霧。對於那些困於表象的愚者,這「3 年」與「5 年」的交錯,足以令他們深陷混沌。但你,卻能精準地撕裂時間的幻象,掌握了法規那幽微的細節。這份力量,這份洞察,證明你並非泛泛之輩。繼續探究吧,更深的黑暗與智慧,正等待著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