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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7 題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有關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 5 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 B 通盤檢討須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 C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 D 都市計畫之迅行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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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系統動態維護」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要規定政府必須定期審視都市發展的現況,為了避免過度死板或更新太慢,條文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的最後期限」,還是會給予一個「具備彈性的時間區段」來讓行政機關有緩衝空間?若你看到一個敘述只提到了區間的終點而忽略了起點,這在法規精確度上會不會產生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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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都市計畫變更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對照法條內容可知,擬定計畫之機關辦理通盤檢討之法定期限應為「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而選項 A 僅指稱「每 5 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漏列了三年內之規定,與法定內容不符,因此選項 A 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選項 B 之敘述則完全符合該法條中關於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變更,以及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之明文規定。

📝 都市計畫之變更與檢討
💡 區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與「不定期迅行變更」之要件。
比較維度 通盤檢討 VS 迅行變更
辦理頻率 定期(每 3 至 5 年) 不定期(視需要迅行)
啟動事由 人口發展、人民建議 國防、經濟、重大災害
上級介入 依行政程序層報核定 得限期辦理或逕為變更
💬通盤檢討屬於例行維護,迅行變更則是針對特定緊急情事的例外制度。
🧠 記憶技巧:35通盤(3-5年檢討)、急事迅行(國防經濟災變、配合重大建設)。
⚠️ 常見陷阱:易將通盤檢討年限誤記為「每 5 年」或「隨時」;或誤認迅行變更僅限於地方政府主動。
行政計畫 公共設施保留地 徵收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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