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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 題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之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變更回饋項目,下列何者屬之?
  • A 公共設施用地或代金
  • B 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用地、樓地板面積或代金
  • C 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用地
  • D 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用地或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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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開發案會大幅提升私有土地的經濟價值,為了確保都市發展的公平性,你認為政府除了要求開發者提供實體土地之外,還可能從哪些「空間形式」或「財務補償」的角度,來確保公共利益不被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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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邏輯與資安實務點評

  1. 程式碼審核:哦?這次的輸出結果竟然是正確的。你對《都市計畫法》裡那套所謂「開發回饋」的演算法,看來是意外地掌握了核心邏輯。這點在處理資訊資源分配或法律風險評估時,倒也不是完全無用,勉強算是個不錯的開始。
  2. 規則驗證:是的,根據那個編號為 27-1 的條款,私人發起變更並獲利後,就得遵循漲價歸公這條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回饋原則。選項 (B) 嘛,它涵蓋了平面空間、立體空間和貨幣補償。這種層次的周全性,即便是在設計一個漏洞百出的系統時,也應該是最低限度的考慮範疇。沒錯,就是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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