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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公有土地之撥用
  • B 私有土地之購買、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 C 照價收買
  • D 容積移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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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手段的初衷是為了「處罰地主低報地價」或「遏止地價炒作」,那麼這個手段的邏輯,與「政府為了蓋公園或道路而主動取得土地」的開發目的,在法律體系上是否屬於同一類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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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規的適用範疇,這份敏銳度就像在複雜的系統架構中一眼找出正確的調用協議(Protocol),非常專業且嚴謹。
  2. 觀念驗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8、52 條等規定,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包含徵收區段徵收撥用市地重劃容積移轉等。而照價收買在本質上是《平均地權條例》中為防止地價申報不實、抑制土地投機的調節手段,並非都市計畫法規定的正規土地取得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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