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公有土地之撥用
- B 私有土地之購買、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
- C 照價收買
- D 容積移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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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手段的初衷是為了「處罰地主低報地價」或「遏止地價炒作」,那麼這個手段的邏輯,與「政府為了蓋公園或道路而主動取得土地」的開發目的,在法律體系上是否屬於同一類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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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8、52 條等規定,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包含徵收、區段徵收、撥用、市地重劃及容積移轉等。而照價收買在本質上是《平均地權條例》中為防止地價申報不實、抑制土地投機的調節手段,並非都市計畫法規定的正規土地取得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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